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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重点培养对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8-28    来源:    编辑录入:    

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

学生党支部重点培养对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广大同学加入党组织的程序和步骤,提高重点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把好发展质量关,同时为要求进步的同学提供帮助,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中的重点培养对象是学生党员队伍的预备力量,是优秀团员的代表,各级团组织、党组织必须重视重点培养对象的考察和培养,提高重点培养对象的素质。
第三条  重点培养对象是申请入党同学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四条  重点培养对象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允许任何重点培养对象脱离或超越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取得重点培养对象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重点培养对象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班团支部推荐,分团委审核,党员联系人根据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思想作风、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提交组织考察确定。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织集中讨论确定。
第七条  重点培养对象的确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向党组织了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年、参加过北京印刷学院的党校培训(并取等合格证)、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同学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2)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3)勤奋学习,有开拓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4)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以身作则,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责任;不计较个人的得失;
 (5)群众基础好,能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6)富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7)对党忠诚老实,严于解剖自己,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三章  重点培养对象资格的认定
第八条  符合重点培养对象条件,并不意味着取得了重点培养对象资格,还必须经过规定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我院规定的必经程序为:
(1)本班团支部在符合上述第七条要求的团员中进行民主推优,党员联系人、班主任要到会参与并指导团支部推优工作,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将结果提交分团委审核;

(2)分团委在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提交院学生党支部;

(3)学生党支部在一周内委派学生党员与推优对象进行党员谈话,了解并审核其基本情况;

(4)学生党支部支部委员会对党员谈话内容初步审核后,将拟发展的重点培养对象名单提交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初步确定;⑸.再经过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取得重点培养对象资格。

 

第四章  重点培养对象资格的丧失
第十条  重点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重点培养对象资格: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违反纪律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4)生活不检点,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5)超过三个月不交思想汇报者;无故不参加党支部要求参与的活动达三次以上者;
(6)对平时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其重点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  重点培养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重点培养对象由党支部统一注册管理,填写重点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重点培养对象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重点培养对象的思想状态、行为表现,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应对重点培养对象的各方面(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行为等)表现进行一至二次书面总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对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向党支部提出发展推荐意见;对尚未具备入党条件的重点培养对象,及时指正,限期整改,加强教育,促其尽快成熟。
第十四条  对重点培养对象党的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系统学习的考核要求包括对马列主义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掌握程度,通过现场答辩或试卷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凡未达到基本规定要求的重点培养对象暂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党员、预备党员在发展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党总支

                                         20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