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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广大同学加入党组织的程序和步骤,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把好发展质量关,同时为要求进步的同学提供帮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党员队伍的预备力量,是优秀团员的代表,各级团组织,党组织必须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素质。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申请入党同学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允许任何入党积极分子脱离或超越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取得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班团支部推荐,分团委审核,党员联系人根据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思想作风、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提交支部考察确定。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学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2.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3.勤奋学习,有开拓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4.富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群众基础好,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责任;
7.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8.严格自律,富有正义感,敢于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9.对党忠诚老实,严于自我剖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认定
第七条 符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还必须经过规定程序。
第八条 原则上,我院规定的必须程序为:
1.各班党员联系人征求班主任、各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
2.本班团支部对上述人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提交分团委审核;
3.分团委在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提交学生党支部;
4.学生党支部支部委员初步审核后,将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提交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初步确定;
5.再经为期一周的公示无不良反映后,正式取得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丧失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违返纪律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生活不检点,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5.超过半年不交思想汇报者;
6.无故不参加党支部要求参加的活动达三次以上者;
7.对平时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积极分子,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由各党支部统一注册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态、行为表现,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行为生活表现、
学习工作情况等)进行一至二次书面总结汇报,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对不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要及时指正,限期改正,加强教育,促其尽快成熟。
第十三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系统学习的考核要求包括马列主义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掌握程度,通过答辩或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凡未达到基本规定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党总支
2006年10月25日